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发生纠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