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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