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