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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