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七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