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