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