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