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者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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