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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