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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