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