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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