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将边境地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
国家对巩固边防、边境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边境地区居民,在居住、生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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