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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