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