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