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
(一)失去适航状态;
(二)违反安全航行规定;
(三)未缴付港口费用;
(四)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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