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一)失去适航状态;(二)违反安全航行规定;(三)未缴付港口费用;(四)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