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5-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