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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