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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