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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