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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