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05-21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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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 第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 第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 第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 第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第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