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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