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