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