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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