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