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