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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