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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