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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