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