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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