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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