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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