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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