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