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