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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