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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