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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