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