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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