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