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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