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