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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