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